无责为什么要担责? ----从宜秀法院审理一起乘坐醉驾车致伤案分析

2019-10-31 08:44:36

无责为什么要担责?

----从宜秀法院审理一起乘坐醉驾车致伤案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大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都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侵权方主张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二者认定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归责原则都有一定的区别。因此,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责任比例时,不能仅仅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判定。

原告江某因与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安庆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庭审查明:2018年10月21日22时10分许,王某驾驶皖HGY61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民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北苑58栋附近时,逆向借道实施左转弯时,与对向宋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摩托车乘坐人江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宋某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该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勘察认定:王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江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人保安庆公司已将全部保险限额向宋某家属进行了事故赔偿。江某因事故造成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双侧坐骨粉碎性骨折、骶骨右侧骨折,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江某就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向王某、人保安庆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部分,本起事故中,有两名受害人即本案原告江某和宋某,人保安庆公司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但人保安庆公司已将全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给宋某家属。如在交强险120000元限额内不分责任均由王某承担,显失公平,考虑到宋某因本事故已死亡,江某因本起事故构成十级伤残,本院酌定对宋某及江某的损失,交强险赔偿比例为6:4,因人保安庆公司已将交强险全部限额赔偿给宋某,故江某的损失由王某在交强险限额中承担40%的比例,即120000元×40%=48000元,该48000元内不分责任,由王某予以赔偿。

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如何确定赔偿比例?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一般作为划分当事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比例的依据,但不能将侵权责任与事故责任直接等同。本案中,江某系乘坐宋某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但宋某事故发生前系与江某一起饮酒,江某明知宋某有饮酒行为,不但没有阻止其驾驶摩托车,反而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导致损害发生,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本院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酌情认定对江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20%,其余80%的损失按照30%和70%的责任比例分摊给侵权人宋某和王某,江某经本院释明放弃对宋某主张赔偿责任,故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王某予以赔偿80%×70%=56%。综上,由江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王某赔偿11万余元。

本案中,江某在与宋某共同饮酒后,仍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后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发生。因此,应当认定江某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其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在确定民事侵权责任时应考虑江某自身的过错。此案经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安庆市北部新城稼先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潘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