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38人获刑

2019-12-10 23:11:15

12月4日上午10点,石阡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案件,彭胜礼、向进等38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群众代表以及被告人亲属共100余人到庭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彭胜礼刑满释放后,同年被告人向进在石阡县溪口中学辍学后,为在社会上寻找庇护结识了被告人彭胜礼。2015年以来,被告人彭胜礼在石阡县汤山镇临江社区鲜花新区租赁门面开设发廊容留妇女卖淫,为了确保发廊顺利经营,与被告人向进通过吃请、给零用钱、免费嫖娼、提供吸毒资金和场所等方式,笼络被告人阮自成、陈富裕等被告人,并纠集、指挥被笼络人员在石阡县城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容留卖淫、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彭胜礼、向进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阮自成、陈富裕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郑华、张鑫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数十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定义的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对此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第十五条定义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表现:有三名以上组成人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故本案应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石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彭胜礼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向进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判处十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各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次对彭胜礼、向进等3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公开宣判,展示了审判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力度和决心,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有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